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缙云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了《暂行办法》,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照《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暂行办法》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同时,该《暂行办法》在《2023年度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内,应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我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丽政发〔2017〕64号)等规定要求,对《暂行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暂行办法》的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核完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六)《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七)《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6号);
(八)《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缙政办发〔2022〕42号)。
三、合法性情况
(一)制定主体。《暂行办法》拟以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暂行办法》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经审查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
(三)制定权限。《暂行办法》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制定程序
1.征求意见情况:从送审材料看,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15日,征求意见满30日。
2.合法性审查情况: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了《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五)内容与形式。经审查,我局对《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1.第一条援引《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建议增加文号。
2.第六条第(二)项采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日期作为不予处罚认定的情节之一。鉴于第(一)(三)项援引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均系行政法规,增加地方性法规作为认定依据之一的,建议解释说明理由。
3.第七条第(二)项,建新拆旧的原有房屋并不因为农村村民取得异地建造住宅批准而自然违法;第(七)项存在严重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房屋也不当然属于违法住宅房屋,建议重新考虑以上两种情形是否属于本规范性文件所规制的范围。另从文义理解角度出发,第七条第(三)项隐含建设行为终了,但不符合调整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为避免歧义,建议进行修改。
4.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体违法建筑于2013年4月17日前建成”,建议提供该时间计算节点的合理依据;“该违法建筑经鉴定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的”,建议提供上位法依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后”,有增设行政许可的嫌疑,建议提供上位法依据;“超过可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层次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处理”“对未超过可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层次和高度部分可报乡镇(街道)补办建房审批手续”两句列明的补办项目不一致,建议进行统一。
5.第九条规定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后”有增设行政许可的嫌疑,建议提供上位法依据;“乡镇(街道)可(进行处置)”与第三条规定不一致,建议予以修改;“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由当事人进行回购”建议提供上位法依据。
6.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已处置的房屋予以确权登记”,建议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意见。
7.第十六条规定“县政府明确近期将进行城中村改造或征收的区块,可暂缓处置”,该“近期”表述较为口语,建议予以修改。
8.第十八条规定“且以不超过近三年本村同户型村民通过正常的申请许可流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予以确定”,建议提供上位法依据。
9.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宜以条文形式制定,应当以段落形式制定,建议将文件中的“第X条”修改为“X、”。
(六)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公平竞争审查。
四、后续法定程序
《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一般应当经过县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若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和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缙云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23日